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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起我区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实施行业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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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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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从7月10日起,我区将执行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实施行业指导价。
此次医疗服务收费行业指导价的实施是一种行业价格自律行为,受到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的支持与认可,市、区卫协将定期组织检查评估,严重违规者将被网上或媒体公示。此外,行业指导价每半年调整一次。
各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卫协公布的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由其单位根据医疗成本、相关税费、医疗消费水平等“自行定价”,市卫协取最高价为指导价。行业指导价收费标准为最高价格,各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突破,下浮不限。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行业指导价管理后,将有利于进一步严格各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工作。各医疗单位还将以采用触摸式、滚动式电子屏显示方式,或利用电脑网上查询,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在付给病人发票或收据的同时也将提供门急诊收费明细帐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另外,各单位的医疗服务项目如涉及到大型手术、植入材料或检查治疗项目在5种以上或费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应予书面告知医疗服务项目及明细价格,在患者同意签字后方能实施相关医疗服务。(金山报
陈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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