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能 出台系列文件规范国有企业管理

2008年6月4日



  区国资委规范国有企业注销报批程序

  随着我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推进,更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选择注销方式实施改革。为了更好的履行区国资委的监管职能,规范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注销程序,确保国有(城镇集体)资产在注销过程中不流失,依据《公司法》、国企改革改制相关政策文件,区国资委近日下发了《关于金山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注销报批程序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我区国有(城镇集体)全资、控股企业,包括以上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控股地位的对外投资企业如拟注销企业,应首先向区国资委请示,并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接到区国资委同意企业注销批复后,由企业及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工商及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程序。《通知》还要求企业工商注销完成后两周内,企业主管单位应将企业注销清算报告报区国资委备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资产的分配、人员安置等内容。

  区国资委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红利管理

  日前,区国资委出台《关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红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红利管理。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停止集体收缴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红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区国资委要求我区国有企业、单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应取得的红利,由该企业、单位依据同股同权同利原则,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派发日期,按期、足额收取。各企业、单位收取红利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额上交区国资委,不再通过市国资委划转。各企业、单位需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增资配股及主业相关项目等投资,由企业、单位向区国资委提出相应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专款专用。

  区国资委要求区属企业严格控制担保行为

  为加强区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担保管理的指示精神,区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区属企业担保工作提出新要求。

  《通知》要求,各区属企业及下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

  《通知》明确本企业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明确担保评审、决策、执行、监督、核算等各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区国资委出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区国资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出台了《金山区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二)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相关工作程序的;(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的;(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主要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禁入处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罚时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来源: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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