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提出方式
申请的提出方式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如果通过有关途径无法获得您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您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申请获得,进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
您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依您的申请,政府机关会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您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此外,还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您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将依您要求提供。如果因为技术原因无法满足,上述政府机关会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向您提供。 政府机关依申请向您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如果您属于低收入者,您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免费提供。

您不能获得如下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 对于第2项、3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您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对于第4项、5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您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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