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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上海市和本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卫生事业发展的年度、中期、长期规划,依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本区公共卫生、传染病、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饮水卫生、化妆品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政、母婴保健等执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制度工作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审核批准工作;实施装备和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制度的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医疗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范,依法监测传染病,对重大突发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四)依据上海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总体规划制订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阶段性目标和计划。在保障农民基本医疗要求的原则指导下,组织开展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巩固发展工作。制订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贯彻党的中医方针政策,制订本区中医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学的协调和发展。 (六)遵照医疗卫生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 (七)根据本区卫生工作的特点,在全市医学科研发展规划指导下制订并实施本区医学科研发展计划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以及组织重点医学科研、领先学科建设计划。依据全市中等医学教育与成人教育规划,制订实施本区中等医学教育和成人医学教育规划。 (八)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业务指导下,支持、配合本区医疗保险机构的建设,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序、规范运行。在市爱卫会业务指导下,承担区爱卫办的日常工作。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落实备灾、救灾的准备和其他人道主义方面工作,完成人民政府或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十一)组织指挥本区卫生技术力量在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及时抢救、抢送伤病员的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卫生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和人事、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办理和行政诉讼的协调和申诉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 (二)党委办公室 (三)医政科 (四)疾病预防科 (五)人事科 (六)财务科 (七)红十字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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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5795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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