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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研究拟定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对本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宏观管理,负责制订本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和政策。 (二)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组织实施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负责国有(城镇集体)资本金管理、国有(城镇集体)股权管理、产权登记、权证发放、资产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教育培训规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工作;负责本区在区外、境外的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管理;负责国有(城镇集体)无形资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源性资产进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国有(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产权变动、不实资产核销和处置、资产抵扣、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城镇集体)股权设置工作;研究制订国有(城镇集体)股权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组建、调整重组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重组实施管理,审核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其他国有独资公司、区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制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 (六)指导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开展资产经营工作,对本区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产权转让,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七)负责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区属企业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开展对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区属企业资产营运状况及产权代表(经营者)经营业绩的评价工作。 (八)研究制订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属企业产权代表(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相关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对产权代表(经营者)实施奖惩。 (九)负责编制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织区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编制年度资金平衡计划报区国资委。
(十)负责本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运行的监督和协调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监督工作联系制度,遇有重大监督事项,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国资委。 (十一)负责查处国有(城镇集体)资产流失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城镇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处理和政策、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授权经营公司和区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负责调查处理国有(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纠纷。 (十二)负责全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统计、分析,并建立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统计监测、预警预测体系;负责建立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效绩评价制度,开展效绩评价工作;负责全区清产核资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拟订有关办法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制订,指导镇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等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指导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情况的监测,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年报工作。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年检、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确认工作,指导和监督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及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等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科 (二)综合管理科 (三)基础管理科 (四)资产管理科
含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
地址: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29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540
电话:5795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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