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取号 TH4304000-2007-001
产生日期 2007-10-25 关键词 税务 车船税征收 2007年度 转发 通知
内容描述 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金府办〔2007〕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税务局制订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本区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新条例》取消了原来的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必须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税额
  《新条例》将原来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将载客汽车分为大、中、小、微型,将载货汽车由原来按净吨位调整为按自重每吨计征。每个税目年税额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本市规定见下表:

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载客汽车

 

 

包括电车

其中:大型客车

每辆

54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

中型客车

每辆

51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

小型客车

每辆

450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

微型客车

每辆

300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

载货汽车

按自重

每吨90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按自重

每吨72

 

低速货车

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

每吨72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其中:两轮、三轮摩托车

每辆

120

 

轻便摩托车

每辆

48

 

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其中: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3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

按净吨位每吨

6

 

  三、申报纳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从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前按规定缴纳。纳税人填写《上海市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后,到区税务局各税务服务厅申报纳税,申报表可由纳税人在上海财税网站自行下载,或到税务所领取。

  四、本区征收地点
  区税务局各税务服务厅受理车船税申报纳税工作,各税务服务厅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详见下表:

所 别

 

联系电话

所 别

 

联系电话

一 所

石化卫零路345

67961449

 

金山工业区立新街5

57275543

二 所

朱泾镇临源街538

57337470

 

山阳镇红旗西路58

57241128

四 所

枫泾镇新枫路64

57351773

十一所

漕泾镇中一西路101

57252454

六 所

吕巷镇金张公路4865

57371297

十二所

亭林镇寺平北路239

57231631

七 所

张堰镇金张公路212

57212485

 

  五、宣传发动
  今年是《新条例》贯彻执行的第一年,区税务局将通过电视台、报社、各种会议等,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宣传发动;在各税务服务厅、养路费征收站、车辆检测站、物业公司、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今年的车船税征收工作,特别是本单位(部门)自用车辆的申报纳税工作。同时配合做好员工个人私用车车船税政策引导和宣传,扩大影响面、知晓度。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