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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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取号 |
TA0310000-2007-002 |
| *产生日期 |
2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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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民政 农村退役士兵 安置标准 通知 |
| *内容描述 |
关于提高我区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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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发〔200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经第1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自2007年起逐年提高农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标准,到2009年达到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水平。具体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与范围 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复员的一级和二级士官。
二、补助的具体标准 (一)农村义务兵2007年补助金为1.5万元,2008年提高到2.5万元,2009年提高到4万元; (二)农村一级士官2007年补助金为2万元,2008年提高到3.5万元,2009年提高到5万元; (三)农村二级士官补助金为2.5万元,2008年提高到4万元,2009年提高到6万元。
三、补助经费来源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区、镇(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章)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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