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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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取号 |
TH4310000-2006-011 |
| *产生日期 |
200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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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公安 消防 火灾隐患 普查整治 实施意见 |
| *内容描述 |
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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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办〔2006〕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区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制订的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我区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力度,保障消防安全,结合金山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根据我国《消防法》和本市《消防条例》规定,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以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组织集中普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全区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通过普查,进一步摸清隐患存量,并有效制订整治对策,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实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的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实现金山新一轮“三年翻番”,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普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并取得实效。经研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监察委、建设交通委、经委、教育局、农委、国资委、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民政局、文广局、卫生局、体育局、旅游局、民防办、文管委,各镇、石化街道、金山工业区,烟糖公司、工业总公司、供销社、粮油总公司、市场公司、实业公司、创列公司、人和公司以及上海石化股份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区的普查整治工作。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以及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推进小组,认真制订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逐级负责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三、明确普查范围和整治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范围为全区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被查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摘自公消〔2006〕194号,见附件2)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老街”、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普查整治工作从2006年11月中旬起至2007年3月底结束,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2006年11月30日前)。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普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并通过电视、报刊、公告、宣传栏、黑板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力量,提高群众对火灾隐患的认识,明确其危害性。公安消防支队要组织力量对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其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25日)。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督促被查单位对照普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对在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要督促被查单位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于12月25日前报送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单位要同时报本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6年12月26日至2007年3月5日)。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将组织有关力量,对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将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复查情况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未能有效整改的火灾隐患,将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将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等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照市政府《关于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取缔。 在工作开展中,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核查和督导。各公安派出所、镇安全办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核查和督导。发现火灾隐患,应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及时报告政府,建议启动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应报告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实现普查整治工作信息化。 2007年3月5日前,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将本辖区内的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区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6日至3月31日)。区普查整治工作小组将组织对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部门的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迎接市普查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对我区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逐级负责制。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查,确保普查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提升各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二)强化措施,确保实效。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督促被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在工作中,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此次普查整治涉及全区除农业以外的各行各业,面广量大,任务非常繁重。面对繁重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相互间的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同时布置,同时开展,做到事半功倍。 (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部门要通过这次普查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隐患奖励、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等制度,把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积极做好“冬防”和“二节二会”消防安全工作。当前,已经进入秋冬季节,气候逐渐干燥,诱发火灾因素增多,火灾到了多发期。同时,元旦、春节和人大、政协会议也日益临近,做好冬季防火工作和“二节二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因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为契机,利用各种广播、电视和报刊等进行火灾隐患普查和冬季防火宣传工作,全力做好火灾防控工作,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火灾的发生,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1、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表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
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
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第七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
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
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二)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综合判定要素: (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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