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府办〔2006〕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第1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贯彻《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
《若干规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个重要配套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保障政策,加大了奖励与保障的力度,对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计划生育利益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贯彻实施《若干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确保本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区上下要从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对《若干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这项惠及于民的实事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标准,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结合本区实际,就《若干规定》中涉及有关条款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二)凡符合《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三)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3000元;
(四)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独生子女死亡补助5000元。
(五)其他符合条件对象的奖励与补助标准,严格按照《若干规定》执行。
三、建立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确保奖励与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二)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会同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按照《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做好相关奖励与补助经费的测算、审核工作。
(三)区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实施计划生育公民享受晚婚晚育假、晚育护理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及相应的待遇。
(四)区人口计生系统要把《若干规定》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五)区人口计生委作为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咨询解答工作。
四、奖励与补助经费来源和发放
(一)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一次性奖励与补助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并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一次性奖励费由本区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
(三)对符合奖励与补助条件的其他人员,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汇总并审定盖章后,送交区财政局。由镇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在每年12月10日前汇入区级财政专户,区镇二级财政负担的各项奖励补助款,通过国库直拨形式拨付到个人帐户。
五、奖励、补助金的申请与审核
具体的奖励、补助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按照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规定的操作办法执行。
六、奖励、补助金的监督
(一)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金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补助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八、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