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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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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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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条件:
1、提交投诉书,并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及投诉日期等;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或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6、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并提供有效的中文文本。
二、受理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3、有熟悉商标印制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5、申请人提交的《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
6、提交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向所在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受理申请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条件:
1、申请人是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符合上海市著名商标条件;
2、申请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a、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b、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c、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期保持稳定;
d、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
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e、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成效显著;
f、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3、申请人自愿申报,举证,并按照上海市著名商标条件提供有关材料举证;
4、填写《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向企业注册地工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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