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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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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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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申诉
(责任人:消保处负责人 电话:64220000-1001)
申诉受理机构: 市局消保处、各分局消保科以及由各分局派出的基层工商所 申诉受理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发生消费争议的事由。
双方权利义务: 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
消费者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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