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诉

2003年12月31日



消费者申诉

(责任人:消保处负责人 电话:64220000-1001)


申诉受理机构: 
    市局消保处、各分局消保科以及由各分局派出的基层工商所
申诉受理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发生消费争议的事由。

双方权利义务:
    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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