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能否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去购买股票?

2005年1月25日



  监护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紧密结合,以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职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既是一种权利,同时更体现为一种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人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一方面,监护人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使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另一方面,监护还有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受他人干涉。如果监护人的合法监护权利遭到非法侵害,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保护。但是,为了防止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权或者滥用监护权,监护人对自己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民事承担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社会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包括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尚存在一些问题。监护人往往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发生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这固然是由于有些监护人素质低下造成的,但和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监护监督人亦不无关系。所谓监护监督人,是指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今世界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均明文规定设立监护监督人。我们认为,在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明确规定监护监督人是一个重要的监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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