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认定为非法同居的该如何处理?

2005年1月25日



  本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如发生纠纷而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其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割。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解除同居关系时仍归个人所有。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但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同居双方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适当分得遗产。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解除同属关系时,应确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同时确定另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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