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亡后,谁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

2005年1月25日



  所谓监护,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或有关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公民或单位,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年龄、智力或者健康的原因,不能理解或者不能完全理解、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或者缺乏审慎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弥补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上的不足,同时也为了约束和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法律上特设监护制度。
  根据监护设定的方式不同,可以把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和委托监护。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法定监护又分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和成年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有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规定中可见,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人:一是父母;二是祖父、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首先,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的、首要的法定监护人。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中关于这种法定监护人可担任人员的排列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即,监护人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如果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但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最后,没有上列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列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只要前一顺序有人可作为监护人,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在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中,应特别注意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改变不了他们皆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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