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可以擅自改变夫妻住所吗?

2005年1月25日



  夫妻双方有平等的住所选定权。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婚姻住所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婚姻法》第8条仅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严格地讲,该规定并不是关于婚姻住所的直接规定,而是对户籍的规定,即女方可以将户籍迁至男方家庭,男方也可以将户籍迁至女方家庭。由于在传统概念中,一方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即包含一方到另一方家庭居住的意思,所以该条隐含了这样的精神,婚姻住所也应由男女双方共同选定,也就是婚姻住所的决定及婚后住所的改变等,均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任何一方均无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改变婚姻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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