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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有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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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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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市户籍人员老张今年已经56周岁了,他原以为会这么一直做到退休,没想到前段日子单位在经营决策上产生了重大失误,亏损了一大笔资金,单位考虑再三,决定把老张所在的“后勤部”给撤了,并与该部门工作的员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谁知原本说好的12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单位也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一拖再拖。无奈之下,老张与几位同事一起到监察部门了解,他们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有额外的补偿金?
答: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以来,监察力度加大了,市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更通畅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规定的不规范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向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并经查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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