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 2005年6月8日 |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领三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 如果本人主动要求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后被自动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来的领取期间按月份减少。洌如,6月3日申领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论哪一天操作)暂停后,领取期间即修改为6月3日至7月2日。从7月3日起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