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人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
| 2005年6月8日 |
|
如果您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持《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