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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区农保养老人员养老补贴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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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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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办〔20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完善本区农保养老人员养老补贴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八年一月九日
关于完善本区农保养老人员养老补贴金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调动农、副业从业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让广大老年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金山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对本区农保养老人员补贴金发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农民,养老补贴金由原来每人每月65元增加到100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经费由各镇、金山工业区分别承担。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的老年农民到达65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金100元。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镇三级财政按照现行比例承担,即市财政承担23%、区财政承担27.5%、镇(金山工业区)财政承担49.5%。 三、凡未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老年农民,在年满65周岁之前,可以采取一次性补投保的方式,首先享受农保养老待遇,到达65周岁之月起再享受老年农民养老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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