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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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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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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办〔2007〕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税务局制订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本区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新条例》取消了原来的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必须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税额 《新条例》将原来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将载客汽车分为大、中、小、微型,将载货汽车由原来按净吨位调整为按自重每吨计征。每个税目年税额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本市规定见下表:
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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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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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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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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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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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
每辆 |
510元 |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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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 |
每辆 |
450元 |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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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
每辆 |
300元 |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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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按自重 |
每吨9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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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
按自重 |
每吨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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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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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 |
每吨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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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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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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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两轮、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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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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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 |
每辆 |
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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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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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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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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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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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 |
按净吨位每吨 |
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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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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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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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 |
按净吨位每吨 |
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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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纳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从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前按规定缴纳。纳税人填写《上海市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后,到区税务局各税务服务厅申报纳税,申报表可由纳税人在上海财税网站自行下载,或到税务所领取。
四、本区征收地点 区税务局各税务服务厅受理车船税申报纳税工作,各税务服务厅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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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别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所
别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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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 |
石化卫零路345号 |
67961449 |
九 所 |
金山工业区立新街5号 |
57275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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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 |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 |
57337470 |
十 所 |
山阳镇红旗西路58号 |
5724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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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所 |
枫泾镇新枫路64号 |
57351773 |
十一所 |
漕泾镇中一西路101号 |
57252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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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所 |
吕巷镇金张公路4865号 |
57371297 |
十二所 |
亭林镇寺平北路239号 |
5723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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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所 |
张堰镇金张公路212号 |
57212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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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传发动 今年是《新条例》贯彻执行的第一年,区税务局将通过电视台、报社、各种会议等,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宣传发动;在各税务服务厅、养路费征收站、车辆检测站、物业公司、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今年的车船税征收工作,特别是本单位(部门)自用车辆的申报纳税工作。同时配合做好员工个人私用车车船税政策引导和宣传,扩大影响面、知晓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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