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2006年2月23日



  金府办〔2006〕6号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房地局制订的《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六年二月八日

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满足本区各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求,实现本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7]35号)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资金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财[1998]30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土地整理复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土地整理资金补贴办法
  凡通过区土地整理验收小组验收、符合土地整理标准的,按以下办法补贴:
  (一)基本补贴。通过土地整理,耕地增幅不超过12%的,基本底数为每亩补贴200元,每个百分点按整理面积补贴50元;增幅超过12%的,超过部分按复垦面积计算,每亩补贴2500元。
  (二)推土工程超面积补贴。推土面积超过整理总面积40%的,按超过部分的实际面积,每亩增加补贴250元。推土面积不到20%的,按不足部分的实际面积每亩减250元。推土面积在20%到40%之间的,补贴不增减。
  (三)农民住房拆迁补贴。整理范围内,经计划批准的必须拆迁的农民住房,视房屋的结构、房形、质量等给予适当补贴。集体房屋不补贴。
  (四)新筑石子路补贴。整理范围内经计划批准,在每百亩面积筑100米长主干道,道路宽度为2.5米,每平方米补贴15元。

  二、土地复垦资金补贴办法
  凡通过验收、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按以下办法补贴:
  (一)利用非耕地进行复垦的,按新增耕地数,每亩补贴2500元。
  (二)利用耕地对宅基地、废河道(河浜)、坟地、废地等进行复垦的,按新增耕地数每亩补贴3000元。

  三、土地整理质量状况奖惩办法
  (一)验收时,定为“优等”工程的,按基本补贴总额增加补贴5%-10%。
  (二)验收时,定为“合格”工程的,按补贴标准全额补贴。
  (三)验收时,定为“基本合格”工程的,按基本补贴总额核减5%-10%。
  (四)验收时,定为“原则通过”工程的,按基本补贴总额核减补贴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