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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关于本区下拨“麦莎”、“卡努”台风受灾补助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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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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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办〔2005〕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本区下拨“麦莎”、“卡努”台风受灾补助经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本区下拨“麦莎”、“卡努”台风受灾补助经费的实施意见
今年我区连续遭受“麦莎”、“卡努”台风袭击,给本区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国家民政部,市委、市政府非常关心受灾群众,分别下拨了救灾款。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部分区县“麦莎”台风救灾款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63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78号)、《关于下拨2005年中央救济补助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受灾情况,特制定下拨受灾补助经费实施意见。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下拨的救灾补助费主要用于灾民房屋倒塌重建和房屋受损修缮,市政府下拨的救灾补助费和区政府配套的救灾补助费主要用于本区农村贫困户、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标准的200%,人均4680元以下)(下同)因农作物严重受灾或绝收造成生活困难的临时生活补助,房屋倒塌重建和房屋毁坏修缮,灾民转移补助。 (一)倒房重建和修缮补贴 1、对农村贫困户的倒塌房屋,给予一定的重建补贴,标准一般为5000元/间。 2、对农村贫困户的毁坏房屋,可视实际修缮情况给予一定的修缮补助,标准一般为400—3000元/间。 3、对受损的敬老院和其它社会福利机构,根据受损程度,可给予适当的修缮补助,一般不超过50000元/所。 (二)对受灾农村贫困户生活困难补助 1、对农作物绝收的贫困户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一般为500元/亩,总额一般不超过2500元/户。 2、对农作物严重受灾的贫困户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根据实际亩数,一般不超过500元/户。 3、对因灾受伤的贫困人员,根据实际医疗自费总费用的40%给予补助。 (三)困难家庭的受灾补助,参照贫困户的补助标准,适当减少补助经费。 (四)转移安置人口补贴 转移人口进行临时安置,按每人25元的标准补贴。
二、资金列支科目 “倒塌重建和修缮补贴”资金列入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170803项“特大自然灾害后重建”科目;受灾农村贫困户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列入第170801项“自然灾害救济费”科目。
三、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要认真核实灾情,对倒塌或损坏房屋和因农作物严重受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困难家庭情况,分门别类地进行复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救灾信息档案。 (二)受灾救济费必须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根据受灾程度,参照补助标准如实评定,并把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受灾种类、受灾损失情况和补助金额在村务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凡群众举报其情况不实的,经核实不符合补助对象范围及虚报灾情的,一律取消补助金额,并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户一档一式三份,恢复重建花名册、毁坏房屋修缮花名册一式五份,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汇总上报区民政局。 (四)对受损失的敬老院和其它社会福利机构,转移安置人口,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以书面形式将救济费补助申请(函)报区民政局存档备查。 (五)救灾款的发放必须要有本人领取签字。 签字单据一式三份,村、镇、区民政局各一份,存档备查。
四、时间节点 各单位11月20日上报初步补助方案,11月21日至11月28日进一步核实,11月底发放救灾款资金,12月底之前完成倒屋重建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解释单位 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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