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三方共承担

2008年3月13日



  经营者:当好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对于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来说,其责任尤其重大。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经营者应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既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规律,又尊重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规律,把企业当做社会的“企业公民”,以法律规章和经济伦理规范自身行为,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职能部门:全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其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维护供需双方的利益均衡,必然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加强对各类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和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在食品、药品安全等热点领域,加强部门协调,分段落实责任,杜绝监管盲区;密切关注普通百姓在教育、医疗、住房消费中的困境,加大查处乱收费的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挤干虚高价格中的水分;加强对垄断行业的成本审核和价格监管,控制公共服务品的价格上涨幅度,保持居民消费价格的基本稳定,同时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可能减少规则空白和滞后给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害。
  
  消费者:责任共承担,消费迎春天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相关社会团体和大众媒介应该充分利用自己在信息获取和传播方面的优势,揭露批评有损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激浊扬清,净化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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