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消保委消费提醒

2008年3月13日



  维修记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近期,区消保委从消费投诉中发现,一些消费者因未及时要求经营者做好维修记录或者未保存好相关维修凭证,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重视享有“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记录问题。

  维修记录问题,看似不起眼,却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之一。目前,一些经营者为免除日后退换商品的“后患”,在维修后对做维修记录之事只字不提,意图蒙混过关。如果消费者当时“掉以轻心”,经营者日后又“不认账”,消费者就不能按照《消法》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家用电器、电脑、手机等享有“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后,消费者应主动要求修理部门在保修卡上准确做好相关书面记录,或者出具有效维修单,并对报修日期、故障名称、修理时间、修理情况等主要内容及时核对,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据以依法维权。

  快递接收请注意明确约定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快递服务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但是,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时,如果与快递公司约定不清,容易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选择讲诚信、售后服务好的大公司;二是快递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等应在委托时写明,价值较昂贵的物品要保值,以便明确责任;三是一定要在托运单上写明收货人,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以方便快递员碰到什么意外情况与收货人及时地取得联系。

  农资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购买、使用农副业生产资料的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在农资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农民购买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致使减产或绝收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与经营者理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选择证照齐全的农资经营者。消费者在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时,应当验看农资经营者是否具备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农业部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等许可证,以免落入无证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设置的消费陷阱。

  三是仔细阅读使用说明。消费者购买农资后,应当仔细阅读相关使用说明,了解农资的规格、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并有权要求经营者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四是订立消费合同,保留消费凭证。消费者在购买大型农用器械或大宗农资前,最好事先与经营者订立消费合同,明确欲购农资的规格型号、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任何农资产品,都应妥善保存相关购物凭证,以便事后据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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