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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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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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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投诉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投诉必须实事求是,且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投诉请求应合理合法,有充分的证据。 三、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提供法定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四、要及时投诉,以免难以定性或超过法定时效而使投诉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五、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诉方或无法找到被投诉方的; 2.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1年的; 5.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6.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7.商品原标明是“处理品”的,或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8.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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