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月4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公证处上海市金山区第二公证处更名的批复》(沪司发公管[2008]19号),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准予将“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公证处”更名为“上海市金山公证处”,“上海市金山区第二公证处”更名为“上海市国信公证处”。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