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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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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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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喔凯厅的开办条件。
申请材料: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申办卡拉喔凯歌舞厅还须交验1000首以上歌曲的《上海市娱乐场所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申报目录单》和购买卡拉喔凯音像制品的发票复印件;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来源:金山区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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