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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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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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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养子女有8个条件。具体是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无子女;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7,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8,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向什么部门申请?本市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各区县民政局。具体情况又分为: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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