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人員守則

2005年4月20日



  一、堅持掛牌接待﹐接待走訪人時應主動告知工號。
  二、文明接待﹐態度熱情﹐耐心聽取和解答問題。
  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信訪事項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
  四、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收信訪人請客送禮﹐不得收受賄賂。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擴散信訪人要求保密的內容﹐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或單位。
  六、對信訪人關于相關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查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督促辦理單位如實答復。
  七、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八、與信訪事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接待員應按規定回避。
  九、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正常的信訪接待秩序。

來源﹕區信訪辦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