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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訪群眾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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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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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二、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法向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提出。三、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在公布的接待時間內到行政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走訪。多人走訪的﹐應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四、走訪人應認真填寫《走訪接待處理單》﹐聽從工作人員安排﹐按指定的接待室依次等侯接待。 五、走訪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 六、走訪人應自覺遵守《信訪條例》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走訪接待的正常工作秩序。 七、走訪人應注意愛護公共財物﹐禁止在接待場所吸煙、喧嘩、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保持接待室的安靜和整潔。 八、走訪接待完畢後﹐走訪人應及時離開接待室。
來源﹕區信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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