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審計局關于《金山區審計局審計結果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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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取號 |
TH4310000-20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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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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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審計 審計結果 公開 實施辦法 轉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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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描述 |
金山區審計局審計結果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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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辦〔2008〕4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金山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單位﹕ 區審計局制訂的《金山區審計局審計結果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章)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金山區審計局審計結果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結果公開行為﹐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上海市審計局審計結果公開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區審計局主動公開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區審計局的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的內容。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結果公開﹐是指區審計局根據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不定期向社會公開審計管轄范圍內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第五條 區審計局公開審計結果﹐應當堅持積極穩妥、依法有序的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區審計局公開審計結果﹐應保證審計質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評價客觀公正。
第七條 區審計局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上海市和本區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區審計局可以選擇以下適當形式公開審計結果﹕ (一)通過印發《上海市金山區審計局審計結果公告》向社會公開﹔ (二)通過“上海金山”門戶網站和“金山審計”網站發布﹔ (三)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布﹔ (四)其他適當的形式。
第九條 審計結果公開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二)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的報告﹔ (三)政府部門或者區屬企業(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其他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單項審計結果﹔ (四)有關行業或者專項資金的綜合審計結果﹔ (五)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公開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第十條 區審計局向社會公開單項審計結果﹐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及審計評價意見﹔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三)審計處理處罰情況及建議﹔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披露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其他認為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 公開審計結果應當符合下列審批程序﹕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查出問題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的報告需要公開的﹐必須經過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區人民政府或市審計局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在呈送的報告中向區人民政府或市審計局說明﹐經區人民政府或市審計局批准同意﹐才能公開。 (三)授權審計和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必須經過授權審計和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的批准。 (四)黨政領導機關交辦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征得交辦單位的同意。 (五)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由區審計局審批決定。必要時﹐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區審計局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應按照《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在審計報告出具前將其送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並注明區審計局將以適當方式公開審計結果。公開時一般不再征求意見﹐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必須再次征求意見﹐在事實和定性等主要問題上取得一致。 需公開涉嫌違法違紀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項情況的﹐應當與受理移送部門協商一致。
第十三條 區審計局向社會公開綜合性的審計結果﹐應當在所反映事項的審計報告和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後進行。 區審計局向社會公開單項審計結果﹐應當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90日(提請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滿)後的適當時機進行。 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提請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應在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束後進行。
第十四條 區審計局舉辦新聞發布會﹐應當按照國家、上海市及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區審計局公開審計結果形成的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公開審計結果的﹔ (二)審計結果公開後發現有重大事實差錯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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