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山區 土地出讓收入分配使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索取號 TA0305000-2008-001
產生日期 2008-1-15 關鍵詞 經濟管理 土地出讓 收入分配 規定 印發 通知
內容描述 金山區土地出讓收入分配使用的暫行規定

金府〔2008〕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金山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委、辦、局﹕
  《金山區土地出讓收入分配使用的暫行規定》已經第2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章)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金山區土地出讓收入分配使用的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建[2007]45號)等文件的精神﹐為了積極推進本區土地出讓工作﹐加快土地出讓資金的周轉結算﹐現對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分配使用規定如下﹕

  一、土地出讓收入解繳入庫
  (一)區房地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准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並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上海市財政局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根據繳款通知書及繳款書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二)從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入按以下規定解繳入庫﹕招拍掛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總成交款的85%繳入區級國庫﹐15%繳入市級國庫(市、區共同投資儲備項目除外)﹔存量地塊增值收入補繳的土地價款等純收益﹐按五五比例分別進市區兩級國庫﹔劃撥用地用于支付的各項補償的土地收入﹐100%繳入區級國庫(具體項目按市有關規定)。
  (三)土地受讓人結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後﹐憑繳款書收據聯向房地部門辦理土地出讓相關手續。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且未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房地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房地部門與原受讓人簽訂土地補充合同或解除土地出讓合同﹐需要退款的﹐由原受讓人向原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房地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房地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後﹐開具土地出讓收入退款單﹐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土地出讓收入退庫申請﹐財政部門征詢上一級(或下一級)財政部門意見後﹐審核辦理退庫手續。

  二、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使用
  根據用地性質、區域及土地儲備出讓主體的不同對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額度控制、分級管理。
  (一)以招拍掛和協議方式出讓取得的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其分配使用規定如下﹕
  1、工業用地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分配使用。
  (1)按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4%﹐由區財政集中安排使用﹔
  (2)按不高于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1.5%﹐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
  (3)按3.2萬元/畝,繳納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按0.5萬元/畝,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4)區級土地出讓收入扣除以上支出後﹐余額部分作為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控制額度﹐由區土地開發部門安排使用。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增值部分,根據支出項目﹐由區財政結算給各鎮(金山工業區)﹔
  2、六類用地區級土地出讓收入分配使用。
  (1)按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17.65%(土地出讓總收入15%),由區財政集中安排使用﹔屬于區海岸線管委會的區得部分﹐根據支出項目﹐由區海岸線管委會安排使用﹔
  (2)按不高于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1.5%﹐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
  (3)按3.2萬元/畝,繳納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按0.5萬元/畝,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4)按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1.76%﹐根據支出項目﹐由區財政結算給各鎮(金山工業區)﹔
  (5)區級土地出讓收入扣除以上支出後﹐余額部分作為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控制額度﹐由區土地儲備部門安排使用﹐區土地儲備部門根據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按實列支。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增值部分由區財政統籌使用﹐屬于區功能區域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增值部分﹐根據支出項目﹐由區功能區域安排使用﹔
  (二)以補繳及土地出讓的其他有關收入﹐由區財政按規定集中安排使用﹔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劃撥收入﹐區財政按規定結算有關費用﹔
  (四)區財政集中使用部分主要用于繳納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支農支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土地出讓收入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區級土地出讓收入的預算管理
  (一)區級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區級基金預算管理﹐支出一律通過區級基金預算從區級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財政預算、決算管理制度。
  (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程序。由相關預算部門根據土地出讓收入可分配使用額度(控制額度)﹐提出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經區房地部門編制審核﹐區財政按規定審核後直接撥付。
  (三)土地出讓收入的支出范圍主要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和土地出讓業務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其他支出。支出重點要求向新農村建設傾斜。

  四、本暫行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暫定兩年﹐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以後如市出臺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規定執行。本規定由區財政局會同區房地局、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