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山區征收住宅建設配套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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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取號 |
TA0304000-20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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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生日期 |
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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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經濟管理 住宅建設 配套費 征收 印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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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描述 |
金山區征收住宅建設配套費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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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2008〕3號
各鎮人民政府、石化街道辦事處、金山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單位﹕ 《金山區征收住宅建設配套費管理辦法》已經第2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章) 二○○八年一月十日
金山區征收住宅建設配套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意義 為了更好地適應金山區城市建設需要﹐提高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水平﹐確保住宅建設整體質量﹐促進住宅建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設配套費的暫行規定》、《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設配套費實施細則》及市房地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區縣自行征收住宅建設配套費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金山區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進行住宅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加層等)的單位﹐均應繳納住宅建設配套費。
第三條主管部門 金山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具體負責金山區的住宅建設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負責配套費的繳納和編制配套費使用計劃﹐審定各建設基地的建設規模、配套費繳納金額、次數和時間﹐辦理繳納配套費的手續﹐督促、檢查配套費繳納和配套計劃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計劃執行中的矛盾﹐並按基地、項目建立臺帳﹐每季度向市房地局編報統計報表。
第四條征收標准 根據本區各街鎮(金山工業區)城市化程度不同﹐按地區分三類征收﹕第一類為金山新城(含石化街道、山陽鎮和金山衛鎮)、朱涇鎮、楓涇鎮﹐按項目住宅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20元征收。第二類為亭林鎮、張堰鎮、金山工業區﹐按項目住宅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80元征收。第三類為呂巷鎮、廊下鎮、漕涇鎮﹐按項目住宅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30元征收。
第五條使用范圍 配套費的使用范圍包括市政配套和公建配套兩部分﹐其中﹕市政配套部分包括住宅基地規劃紅線外的街坊周邊道路(含人行道)、雨污水系統、供水、供氣等﹔公建配套部分包括住宅基地規劃紅線內的居委會、物業用房(含業委會)、老年活動室、中小學、幼兒園、公共廁所等公益性公建配套設施建設。 配套建設項目標准﹐按規劃規定及國家、市有關標准確定。
第六條使用原則 配套費的使用原則上實行“老標准老辦法﹐新標准新辦法”﹐即按原標准征收的項目以原標准使用﹐按新標准征收的以新標准使用。
第七條繳納程序 (一)建設單位在獲得住宅初步設計批復後(無須辦理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以項目立項審批為准)﹐應及時至區房地局辦理配套費交繳等相關手續。 (二)建設單位須憑已辦理的配套費交繳證明﹐向建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並向水、電、氣等配套部門申請辦理配套手續。否則﹐建設管理部門及水、電、氣等配套部門將不予受理。 (三)建設單位對住宅項目的公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進行自行包干建設的﹐必須由項目所在地鎮政府向區房地局提出包干使用申請﹐經區房地局審核批准後才能實行﹐並應詳細上報包干建設內容﹐簽訂包干使用協議﹐接受區房地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繳納方法 凡住宅項目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含1萬平方米)以下的﹐在項目申領施工許可證之前﹐一次繳清。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分兩次繳納﹕第一次在項目申領施工許可證之前﹐繳納50%﹔第二次在辦理預售許可證之前﹐繳納50%。 建設單位不按時繳納配套費的﹐所建住宅不予列入施工計劃、不予發放預售許可證、不予配套﹔未繳清配套費的﹐不予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逾期繳納配套費的﹐按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九條管理和使用 配套費實行專款專用。各建設單位繳納的配套費解繳到區房地局指定的財政專戶﹐經綜合平衡用于本區住宅建設配套項目。 為了加強配套費的使用管理工作﹐區房地局可依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配套計劃的編制和審定 按照“專款專用、分級管理、量入為出”的配套費使用原則﹐由區房地局應根據本區及各街鎮(金山工業區)配套費歷年結余和本年度收入預算總額﹐以及上報的配套建設計劃﹐在審查確定各上報配套項目符合配套費使用規定後﹐統籌安排下達本年度配套建設計劃﹐安排配套資金﹐確保新建住宅的市政公用、公建配套和軌道交通等項目按專業規劃和規范標准有計劃地實施。 各街鎮(金山工業區)須嚴格按配套建設計劃實施﹐配套費實行專款專用﹐可跨年度使用﹐並接受區財政、審計、房地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區人民政府發文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金府辦[2002]24號發布的《金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住宅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金山區住宅建設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區房地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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