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區行政復議指南
一、行政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
復議辦理機構﹕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地址﹕金山區金山大道2000號
郵政編碼﹕200540﹐聯系電話﹕57921244
網址﹕http://jsq.sh.gov.cn/
二、行政復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三、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如欲提起行政復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書面形式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申請書有申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被申請人為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申請書相應增加一份)﹐申請書應當包括﹕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2、明確的被申請人
3、明確的行政復議要求
4、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
5、主要事實和理由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的資格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等有效證明文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對該組織成立時的批復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證明﹔
(五)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以及申請人與死亡公民親屬關系的證明﹔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近親屬”。
(六)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五、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六、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行為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應當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定﹔
(五)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七)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八)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
七、行政復議申請人享有的權利
(一)申請行政復議時﹐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不合法﹐可以一並申請對該依據進行審查﹔
(二)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
(三)被申請人提交答復材料後﹐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的除外﹔
(四)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五)申請人如需要《行政復議法》單行本﹐可以向區法制辦免費所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審理程序
1、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並送達書面通知﹔復議機構五個工作日內沒有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對應屬于其他機關受理的﹐告知應當受理的機關﹐或者在七日內將申請轉送有關復議機關。
2、復議機關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情況特殊可依法延長三十日。
九、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下載行政復議申請書及行政復議委托書後﹐按照要求書面填寫並親筆簽名或蓋章。
2、行政復議申請書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提起﹐具體郵寄至金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收。
3、屬于金山區人民政府管轄范圍。對所轄各鎮、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區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才可以向本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金山區人民法院已受理的﹐金山區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5、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應留下通訊地址、聯系方式﹐以便行政復議機關核實有關情況。
6、區政府接收復議申請﹐以區法制辦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日期為受理起算日﹔復議材料不齊全的﹐以補正材料收到之日起起算。
行政復議申請書\委托書(doc格式) 下載